若一审查明事实的程序存在错误,则二审不受一审查明事实约束。程序有错误的查明事实,通常出现在对证据规则的适用面。例如,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持有在其控制领域内且对方无法取得的证据,而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但一审没有依法要求不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交该证据,就直接认定事实。
再如,对于当事人的自认或者没有进行过攻防的当事人陈述,一审忽视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即认定有关事实。又如,当事人对争议的基本事实所作陈述存在漏洞,一审没有向其指出并给予补证的机会,即以该陈述中存在漏洞而过早地认定或否定某些事实。还有,一审法院没有注意到证人证言中存在的矛盾,或者基于经验法则认为事实已经存在或不存在,而实际上对该经验法则的正确认识与一审查明事实不同。以上均属于一审程序有错误的查明事实,二审自然不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