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不清”是二审改判的重要理由,但需用证据具体锁定原审认定的结构性缺陷。建议围绕以下三点构建论证体系:
一、关键证据遗漏:
明确指出原审判决中, 哪些待证事实缺乏任何直接证据支撑(例如,认定合同违约却无有效合同文本)。
二、矛盾证言未质证:
梳理关键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中无法合理解释的根本矛盾,论证原审未依职权查明,导致事实真伪不明。
三、损失计算无依据:
如涉及金额,须论证数字缺乏原始凭证对应或计算逻辑跳跃,揭示其属于推测。
将事实不清的环节自行串联成逻辑闭环,直接指向“因事实不清,裁判基础已失”的结论, 才能更大程度争取发回重审或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