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二十六条[修改]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如何处理的规定,基本保留了《92年意见》第182条的内容,仅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条文理解】
本条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补充规定,所要解决的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也就是发现了通常所说的漏判应当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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