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法律顾问律师-提起上诉的客体(案例略)
提起上诉的客体
提起上诉的客体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扩大了裁定可以上诉的范围,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只有对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之后扩大为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当事人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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