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建设工程纠纷二审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4-08-27

二审答辩状(意见)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xx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法定代表人:庄xx。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和xx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景园路239号洋湖景园商务中心东栋1931房。法人代表:xx。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和光新晟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0104民初17205号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现就该上诉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1、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请求贵院依法维持(2023)湘0104民初17205号民事判决。

答辩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经过充分的法庭调查,保证了当事人所有的诉讼权利,对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并依法认定,在适用法律方面也是无可挑剔的,所以说一审判决是没有任何瑕疵的,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在涉及到本答辩人的事实部分的陈述是错误的,上诉人在多次开庭过程中均已认可对合同内的施工部分完成内容没有异议,而在多次开庭后又提出证据,否认自己的承认,这是违反民事诉讼法诚信原则,违反禁反言原则,其提出的所谓证据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提出的主张。且案涉工程部分已经竣工验收同时已经使用多年,答辩人已经完成了所有施工内容,并且质量合格。上诉人现在提出的一切问题与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

三、上诉人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又企图利用在一审中虚构(并且被一审法院否定的)的答辩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来扰乱贵院的二审审理工作,是严重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上诉人在前几次开庭过程中,均对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异议,均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说明对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任何异议,并且当庭多次承认了答辩人的主张。对当事人的自认,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7日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