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与发回重审的事实重塑 山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官司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

发布时间:2026-08-16

如果确定在二审中实施对争议事实的重塑,那么二审中重要的一步是“用尽”被允许提出的新证据和新事实。因为二审是一审程序之续行,所以当事人上诉是否有理由、一审判决结论是否正当,需要二审综合论断。二审把事实重塑集中到双方当事人都认为会影响裁判结果的争点事实上,在程序保障上给予当事人补充陈述与提供新证据的机会。在确认补充陈述禾证据合法性之后,以一审查明事实为框架,以一审证据加上二审调查的证据,通过重新评价后,对争点事实予以澄清。
二审对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一审判决作出改判时,重新认定的事实应首先全面翔实地展现在二审判决中的“事实查明”部分,其后的说理部分还应结合事实具体阐述理由,并配合“撤销原判”作出结论性归纳。

若采取发回重审,该发回重审裁定属于程序性救济,并不直接具有体救济功能。发回重审裁定只须指明原审裁判在案件事实问题上存在何和错误即可,无权进行实体性判断,更无须明确解决该错误的方法。发回审裁定的拘束力不仅限于裁定主文,裁定理由也应同样具有拘束力,由止构成了重审的基础,也将决定重审后再上诉的审理范围。

一审的重审裁判应受发回重审所裁定书的拘束,除非基于法律测整、新证据或新事实,或有足够论据反驳发回重审所依据的合理解释,否则一审不得作出与原审裁判相同或相似的裁判。而且重审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内容对再次审理的二审裁判也有拘束力,未出现新情况的,二审裁判应以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内容作为裁判的基础展开。

由上,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过程进行有效解构,将二审的查明任务限制在争议基本事实上,相当于有人提出针对性的质量瑕疵后,二审法院为检查“机器”的瑕疵拆卸其重点部位,再重新组装投入生产,从而使二审法院的监督职能与完善职能现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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