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
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或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可以向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以查明事实。
司法实践中,还需注意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第一,因收取工程款人员的身份争议而应确定的诉讼参加人。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此类情形,发包人主张已经支付工程款,并提供承包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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