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二、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提出适用证据,妨碍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三、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控制对己不利的证据而拒不提供,不使用证明妨碍规则。
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发放有关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五、一方当事人控制有关货款的全部会计账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货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货款的主张成立。
六、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根据证明妨碍规则推定,依法应由控证据控制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七、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又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八、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九、持有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根据已有证据审查结果对事实作出认定,符合举证规则的要求。
十、证据持有人拒不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十一、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权属证明的,可以认定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成立。
十二、一方当事人控制书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十三、无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证据不适用证明妨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