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要说明原因的规定//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23-10-08

民诉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要说明原因的规定。沿用了《92年意见》第89条的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

【条文理解】此条为保留和修改《92年意见》第89条公告送达内容的规定。《92年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减少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的随意性。审判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量大,送达难;而社会信息量大,公告送达时当事人往往较难发现,因此,只有在适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完全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为了对这一送法方式予以规范和限制,本司法解释增加了要“说明公告送达原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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