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方式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08

第一百三十八条[修改]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U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机为送达。

人民法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最张贴战过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方式的规定。修改了《92年意见》第88条公告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

【条文理解】

《92年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从调研的情况看,公告送达的情况效果较差,很多当事人没有看到公告送达的内容,以此引起的涉诉信访案件不在少数。此次司法解释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完善了公告送达的内容和方式,增加网络公告的规定。明确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提高公告送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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