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案件答辩状//北京建筑律师湖南建筑工程律师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0-05

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于2023年月日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答辩人于2023年月日提出了反诉,现就反诉状的内容答辩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有违约事实

被答辩人诉称“被反诉人未按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等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出现超期延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是答辩人的原因造成,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至起诉前,被答辩人都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及工期延误问题。

被答辩人提供的验收单证明答辩人装修的工程是合格的,被答辩人在工程交付后没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假设产生损失与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关系。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该验收报告不能证明答辩人工期延误违约。

被答辩人为了逃避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虚假诉讼,扰乱法庭审理秩序,请求贵院依法处罚。

二、被答辩人违反了“减损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假设答辩人工期违约,被答辩人也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工期是150,假设答辩人所有施工的工程都不合格,都需要返工,那么返工的时间需要150天,应当于2021年9月30日即可竣工,那为什么还要拖到2023年8月17日验收?为什么还要拖延近两年后才验收?这充分说明工期延误的原因不在于答辩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被答辩人违反“减损规则”,其反诉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违反了“合同预见”原则,违约金约定过高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假设答辩人的原因造成工期违约,但违约金的赔偿已经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工程总造价500万,违约金计100多万,超过20%多,先超出正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78%的利润,所以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预见到的,违约金约定过高,被答辩人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

四、实际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被答辩人工程款资金链断裂造成。案涉工程是甲供材,由于被答辩人没有按按时采购装饰材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节点给答辩人提供材料及支付工程进度款,为了不耽误工期,答辩人垫资施工。

根据举证能力(证据在被答辩人处),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提供其按时支付工程价款和按时提供(或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装饰材料的时间节点的相关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其次,被答辩人没有按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正常的进度款,也是导致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

再次,被答辩人由于资金和诚信问题,使其中各分包单位,与都没有按时收到工程款,都没有按时收到装饰材料,因此,各工序之间的衔接都受到了影响。由于被答辩人的不诚信,所有承包单位都与其产生纠纷,其中深圳中装与被答辩人的纠纷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综上,被答辩人的反诉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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