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关于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08

第一百四十条[新增]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作出,是新增加的内容。

【条文理解】

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使用时即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送达确有困难时才能采取的送达方式。该情形下,公告送达时限与简易程序的审限也会发生冲突,显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故对此作出禁止性的规定。《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其中的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也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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