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一审诉讼的基本运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3-10-19

无论是刑事、行政抑或民事诉讼,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对此均作出详细规定。所谓诉讼的运作程序,就是诉诸法律的方法步骤,即一桩争讼案件从告诉、立案到审理、判决直至执行需要经历哪些环节、步骤,每一环节、步骤又有何要求,等等。如果诉讼运作的方法步骤正确,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就会适得其反,甚至延误最佳的诉讼时机。

(一)告诉立案

告诉就是俗称的“起诉”、“告状”,即当事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议,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没有起诉,就不能引起诉讼程序。起诉人的起诉只有符合诉讼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只有起诉为受诉法院所受理,诉讼行为才正式开始。

(1)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告、自诉人的起诉必须符合诉讼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即使立案受理后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在民事诉讼中,起诉人的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主管。因此,原告、自诉人在提前诉讼前,首先应对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分析评估。而被告方在接到起诉状后同样应对起诉主体的适格性、事实与证据的客观性乃至诉讼的正当性等环节,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行使诉讼法赋予的管辖异议权、答辩权等,遏制溢诉和司法腐败,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受诉法院对争讼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是受诉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争讼当事人首先应界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争讼是否具有可诉性,以此判断是否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其次,分析争讼双方诉争的所谓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法律规定。

(3)起诉是否足额缴纳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谁起诉谁预交,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除了符合“减、免、缓”特殊情况以外,起诉人起诉时应按诉讼费缴纳的有关规定足额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作为被动应诉的被告,通过阅卷查看立案登记表、预交案件诉讼费票据等文件,审查起诉人是否按规定足额预交以及是否提出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申请等事实。即使具有“减、免、缓”等特殊事由,也需审查相应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全、完备。

受诉法院在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受诉法院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在5日内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诉讼审理程序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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