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0-19

在案件审理裁判阶段,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依法享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当事人有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中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法院许可,有依法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查阅、复制庭审材料无须经法院许可和同意);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权利;当事人有相互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抑或案件审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发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签定人、勘验人抑或刑事案件的公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同学、朋友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争讼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受诉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准予回避或不予回避的决定。如果不服回避决定,争讼当事人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况,而争讼当事人自身又无其他有效救济办法,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受诉法院进行保全证据,受诉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受诉法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对书证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的方法;对物证可采取提取、封存的方法;对不动产或不易保存的物证,可采取制作勘验笔录、拍照、绘图、录像等方法;对证人可采取制作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方法。在受诉法院不予受理证据保全申请时,争讼当事人还可申请公证证据保全,由公证机构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制作公证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的追诉时效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本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但也有特别的程序意义。例如,民事诉讼时效的期限一般为2年,超越了这一期限即丧失了请求司法保护权。除诉讼中止外,对于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限的诉讼请求,原告一般会举出被告请求延期给付、履行、赔偿抑或提供担保等“认诺”的证据,证明自己实体权利的行使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另外,原告可能会出示单方催要、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证据,以示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诉权应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在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方对于证明自己实体权利处于一种连续状态或者诉时效中断的主张,往往难以充分举证,这不仅因为被告不认可原告举证的证明对象,更不会轻易当庭“认诺”不利的事实与情节,尤其是原告类似于“纸上谈兵”的举证因缺乏必要的旁证佐证,可信度极低。对于被告来说,一般紧紧围绕争讼案件的事实,针对原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原告举证有伪证、假证嫌疑,应通过当庭“质疑”、“纠错”的形式进行抗辩反驳抑或直接举出相反的证据,论证原告的证明对象依法不能成立。

受诉法院在对争讼案件进行审理后,将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裁定书第2日起分别在10日、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书不服的,有权在收到判决、裁定书第2日起分别在 15日、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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