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送达方式选择
(三)送达方式选择
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送达地址确认为基础,以电话送达为辅助,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1.电话录音送达。原告提供了被告或第三人有效联系电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用好首次移动通讯工具一般能够接通的最佳时机,有效采取电话录音送达的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程序性文书。送达时,由送达人员通过电话问询受送达人身份、告知诉讼标的、涉案法律关系、开庭时间以及其他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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