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原告】的业务流程指引

发布时间:2023-08-31

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原告的业务流程指引

第八条 诉讼主体

(一)确定适格的原告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利益主体不仅包括发包人、承包人、还包括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律师应当确认委托人在争议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合理确定适格的原告。

(二)确定适格的被告

1.一般情形,合同纠纷只能确定合同相对方作为案件被告。但《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适格的被告。

2.被告应当具备《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诉讼主体资格。

3.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应准确无误,不应依赖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民政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核实被告的基础信息。

第九条 管辖

(一)地域管辖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除约定仲裁有效的情形外,地域管辖只能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

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进一步调整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的《通知》规定,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或均不在本省的,当地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亿以上;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中一方不在本省的,当地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以上;知产、海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不适用该《通知》规定,仍应适用各地具体规定。

第十条 诉讼请求

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确定的诉讼方案,依据事实与法律,合理提出诉讼请求,供当事人决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请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等。

第十一条 诉讼保全

(一)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避免法院裁判后无法执行,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

(二)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要及时,防止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前,律师应根据法院要求,提示当事人准备适当的担保。

(三)律师在建议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本着审慎原则,避免因保全错误给被当事人造成损失,并充分向当事人提示风险。

第十二条 及时提起诉讼

律师应当注意当事人权利保护期限的特别规定,如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承包人需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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