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书面补充意见】河南省建筑律师郑州工程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3-08-27

二审书面补充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从本案一审、二审材料及二审庭审情况来看,存在一下问题,供合议庭合议时考。

一、本案实际的承发包关系如下:

1、发包人是xx公司,承包人是谢xx、李x才、张xx三人(三人是合伙关系,谢xx向xx公司缴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

2、谢俊xx等将工程转包给李亚xx;

3、李xx又将工程转包给汤xx和刘xx。

在以上的工程承发包及转包关系中,与上诉人没有任何的事实及法律关系。

二、关于谢xx、李x才、张xx三人之间的关系;

谢等三人之间实质上是合伙关系,三人的行为具有同一性。谢等三人在几个合同中分别出现其签名并加盖上诉人的假印章,但谢又一审、二审庭审中多次声明没有挂靠上诉人、没有盖上诉人的公章。

从以上的不同说法来看,以上诉人名义出现的公章(假章),不是上诉人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关于李xx第二次起诉追加谢为共同被告及报案问题;

李xx第二次起诉追加谢为共同被告及报案追加其私刻公章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主要目的是感觉到随着庭审的深入,发现只有谢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对谢施加压力,其主张才能得以实现。

综上,本案是相关责任主体为了逃避其应到承担的责任,由xx公司、谢xx等、李xx等共同策划并实施的一场虚假诉讼(伪造上诉人公章,让上诉人替他们承担责任)。请求贵院依法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上诉人将保留其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此致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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