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调解原则(民诉法第九条)河南省高级法院郑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再审申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案例】调解原则(民诉法第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节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这里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使双方的争议得以解决。调解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各个阶段包括起诉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调查辩论阶段以及上诉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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