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管辖恒定原则
【案例】北京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管辖恒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3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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