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重审原告当事人陈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
一,应当按照原告的主张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本案对原告的主张,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从来没有提出任何的反驳意见,没有提出任何相反的证。因此,应当按照员工的主张,以后的证据进行裁判,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原告没有必要再进行继续举证,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例如相同当事人、相同案件,咱们同一法院的于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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