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佳驿常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 案;)

发布时间:2022-01-21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大家好:

现就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佳驿常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本诉部分:

1、原告要求支付装修工程款2259074元的主张,应当依法支持,并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对于争议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原告的其他损失有法律依据,应当与支持。

根据《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原告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由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费用和鉴定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1,涉案工程是必须招标的工程,涉及到公共利益,是必须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由于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因此所签施工合同无效,因此约定的违约条款不成立,违约金546906元不成立。

2,关于被告主张工程质量部分和涉及的工程价款就是折抵987394元不成立。

首先,依据条款工程质量的违约进行计算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无效。

其次,在工程的材料进场、施工过程及施工分部工序等验收过程中,都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和影像资料。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始终在现场监督指挥,如果原告上道工序不合格,被告是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的。对被告提出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从来没有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下达整改通知,对该部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也就是说,对施工工艺 (施工程序、过程)、材料规格等,被告是满意的,是能满足被告合同目的要求的。

在合同签订时,材料的报价和规格都是经过被告审批通过的,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也是全部认可的。待原告主张工程款时,为了达到不支付(抵消)剩余工程款的目的,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所谓工程质量问题,既违反了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由于被告采用多家报价的方式,使材料规格有所不同,后来,被告为了管理方便,要求统一采用B95的标准进行结算,即不同部位可以用不同的规格的材料进行施工,最后结算标准按B95进行。所以说员工没有偷工减料,不应扣除被告主张的损失。折抵工程款更是错误。

由于材料规格不同,导致工程量不同。出现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综上,原告采用B95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是偷工减料,不应减少该部分的工程款。

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只是他单方提供的一个证据材料而已,既不真实,也不合法,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证明是否符被告施工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对该证据材料原告不与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保留追究其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要求证据提供人出庭。

另外涉案合同无效,只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质量规定要求即可,其他合同包括质量等条款的约定无效。况且约定不明。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所说的返工期间的租赁费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目前没有发生,因此是不能支持的。

此致

长沙市雨田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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