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明确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修改解读
为小额诉讼程序设置“负面清单”,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