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新修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修改解读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新《民事诉讼法》提高这一标准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扩大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同时新《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标的额在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审判程序的选择权。
新《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金钱给付的案件,而原《民事诉讼法》则没有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