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注释
在确定的庭审期日,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有义务按时到庭,依法参加诉讼活动。被告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延期审理,并通知被告。被告经传宗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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