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权利义务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
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在决定立案后向原告发出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应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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