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诉的合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条文注释
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参加之诉。原告新增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已有诉讼请求通常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虽然基于另外的请求权,与本诉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但是直接针对本诉的诉讼标的,关系讼争利益的最终归属,所以通过合并审理,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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