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二)基于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上海)北京建筑律师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
3.对工程质量赔偿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建设工程交付或实际使用的事实。
(4)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
(5)被告对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6)合同中有关质量赔偿的约定。
(7)分包人,勘察、设计人及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在在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处理工程质量的赔偿诉请时,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1)准确把握合同无效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或者有损失的发生、当事人具有过错、过错和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损失大小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3)准确把握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损失范围。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诉请示例】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量赔偿金及利息 x 元(以 x 元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合理修复费用 x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