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工程维修责任诉请的审查(上海)

发布时间:2023-02-02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二)基于合同无效诉请的审查;2.对工程维修责任诉请的审查(上海)北京建筑律师


2.对工程维修责任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订立的事实。

(2)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3)建设工程交付或实际使用的事实。

(4)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

(5)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

(6)被告负有保修义务的事实依据。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当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可诉请承包人承担质量缺陷维修义务。但是,当由于承包人无相应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时,不能由承包人自行维修。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对原告 x 建设工程中的 x 项目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