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2.对工程进行维修诉请的审查(上海)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
2.对工程进行维修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其他缺陷的事实。
(3)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保修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有保修条款或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形。
(4)建设工程未超过保修期限的,承包人负有保修责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企业必须投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
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对原告 x 建设工程中的 x 质量缺陷进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