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1.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上海)
(一、发包人诉请的审查)
(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
1.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的事实。
(2)合同解除的事由:合意解除,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3)对于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时间一般为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注意事项】
(1)关于约定解除,需要审查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是否法律规定,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发生双方约定合同解除之事由。关于法定解除,需要审查是否已经发生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2)行使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一般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重点要关注解除通知是否已经有效送达合同相对方。当就合同解除发生争议,仍可能需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
(3)在原告诉请确认解除行为效力(有效或无效)的诉请审查中首先需要考虑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权发生原因,系行使法定解除权还是约定解除权,其次确认解除通知是否已经合法送达,之后考虑原告对于解除行为有效还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明确意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已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诉请示例】
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 x 年 x 月 x 日(解除通知送达合同相对方之日或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或双方合意解除之日)解除。
(1)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解除的诉请表述: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 x 年 x 月 x 日解除。
(2)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起诉或者仲裁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表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