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四条【视听资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条文注释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所反映出的声音、图像以及利用计算机所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通常具有形象、生动、信息量大等特点,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但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形式也具有容易被人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加以篡改的缺点,并且被篡改后,一般人较难发现。所以依据本条规定,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判定其为原始载体还是复制件,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鉴定。在审理案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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