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后,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诉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26

首先,本诉撤诉的,本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亦是人民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既然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也享有撤回反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既然人民法院已准予本诉原告撤诉,说明本诉当事人并无违法行为,基于反诉构成理论,反诉也应当是无违法行为。因此,本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无审查之必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其次,本诉撤诉不影响反诉的审理。虽然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牵连性,但两者之间又是相互独立之诉,并不存在相互依存性,本诉与反诉具有程序上的相对性。一方面,反诉具有独立性,为诉的一种,这项诉讼请求的提起同样需要被告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按起诉的基本要求向法院提起,反诉提起后并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灭,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无不妥。另一方面,反诉对本诉具有一定的依赖性是反诉相对独立的体现。当本诉撤回后,反诉即失去了针对性,演变成一种特殊形式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并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推出,反诉与本诉并非一定要合并审理,反诉可以单独审理。如果在本诉撤诉后简单驳回反诉,案结事未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未化解,反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人民法院也未发挥出定分止争的功能。

最后,本诉撤诉后,反诉的审理依然继续使用本诉的案号。本诉立案后,人民法院即给该案编制一个案号,因反诉并没有经过起诉程序,法院也没有对反诉编制案号,本诉与反诉共用一个案号、案由,双方互为原、被告,在程序上互相牵连。在本诉撤诉后,人民法院应当以该案号作出撤诉裁定,而又因反诉没有独立的案号,这要求反诉的审理仍然继续使用本诉的案号并作出判决,不必另行更换案号。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