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7、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诉请的审查(上海)

发布时间:2023-02-02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上海)


7.请求发包人返还垫资款及利息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垫资及垫资利息的合同约定。

(3)承包人垫付资金的期限及金额。

【规范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久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请示例】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垫资及利息 x 元(以 x 为基数,自 x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x 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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