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1.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上海)
1.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合同解除的事由:合意解除、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3)对于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时间一般为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解除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对方时解除。
【诉请示例】
(1)合意解除或者行使解除权解除除的诉请表述: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 x 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于 x 年 x 月 x 日解除除。
(2)法律规定必须通过起诉或者仲裁裁方式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表述: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于 x 年×月月 x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具体可参照发包人解除合同诉请的审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