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3.给付工程结算款诉请的审查(上海)
3.给付工程结算款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工程款结算款支付的合同约定。
(3)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
(4)工程款结算的具体金额。
(5)司法审价情况。
【注意事项】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根据违约行为和过错程度,应先行裁判责令当事人采取修补措施,修补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标准。若客观上确实无法通过修补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双方过错大小,处理工程结算款的支付问题。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 x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