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5.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上海)

发布时间:2023-02-02

第三部分 原告诉请审查 (二、承包人诉请的审查)(一)基于合同有效诉请的审查;5.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上海)


5.返还质量保证金诉请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

(2)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条款合同约定。

(3)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或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已满两年。

(4)建设工程无质量缺陷的事实。

(5)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期限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经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期限是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的最低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此外,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可能存在违约责任,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对于逾期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诉请审查,可以参照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的审查。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友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居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居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诉请示例】

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质量保证金 x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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