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替代履行问题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替代履行的规定。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如果该债务是以作为为标的的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比如,本法第713条第1款中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