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的处理方式所对应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4.发包人已完成或未完成工程款支付义务时, "管理费"的处理方式有何差 异?

发布时间:2023-05-17

结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关于挂靠、转包情形中的管理费支付和返还问题,可以不法原因给付理论作为基础,区分情形进行处理。

对于当事人在挂靠或转包中约定的"管理费",处理的一般原则是:若已完成支付,则给付一方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若尚未支付,一方请求履行的不予支持。具体情形中,若发包人已将工程款直接给付被挂靠人、转包人,挂靠人、转承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被挂靠人、转包人不应扣除管理费的,不应支持;若发包人已将工程款直接支付挂靠人、转承包人,被挂靠人、转包人主张挂靠人、转承包人支付管理费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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