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主体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①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就举证责任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如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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