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定义的规定。
第五百一十七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释义】本条是关于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定义的规定。
境外立法例普遍在债法总则中对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还适用于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为了使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以满足实践需求,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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