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效力的规定。(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通知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对对方当事人影响重大,应当让对方及时知晓,以便作出相应安排。从诚信原则出发,法律有必要规定应先履行债务一方的通知义务。依照本条规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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