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北京建筑律师
(一)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本条第1款是关于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定。本款规定坚守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合同编第465条第2款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了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本款规定的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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