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设计招投标

发布时间:2023-04-2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一节设计招投标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东某公司通过网络公开发标,工程项目为《中原某项目一、二号院项目门窗、百叶、栏杆、幕墙二次深化设计》,招标价格为总工程不超过40万元,未显示以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并限定投标时间为3天。某建筑施工企业(下设设计院)投标并就工程面积提出询问,东某公司通过网络答复并将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图纸等资料通过网络公布。

投标答疑阶段,某建筑施工企业提出门窗、幕墙存疑问题,要求东某公司提供门窗、百叶、栏杆、幕墙等大概面积情况,东某公司未作答复,只透露栏标价为40万元,并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立即进行投标。

某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2020年10月23日,东某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中原某项目一、二号院项目门窗、百叶、栏杆、幕墙二次深化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37万元,未约定以工程面积作为计价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面积远超预期,合同价格远低于以面积计价方式所得的工程款为由,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3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东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东某公司:一、撤销《中原某项目一、二号院项目门窗、百叶、栏杆、幕墙二次深化设计服务合同》;二、补偿某建筑施工企业设计成本108万余元;三、诉讼费用由东某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东某公司发标文件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总包价,某建筑施工企业就面积提出疑问后,东某公司也将工程规划资料予以公布;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仍以总报价确定工程价格,故某建筑施工企业认为东某公司隐瞒建筑面积构成欺诈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撤销合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驳回某建筑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某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投标前,谨慎、细致、认真考察投标项目

某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集设计、加工、制作、施工于一体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阶段的投标和施工阶段的投标,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要经过招标、投标、询标、答疑、评标多个阶段。通常,招标单位会设定一定的时间期限,有的招标单位设置的期限时间紧、任务重,但不能因为如此就盲目急着投标,尤其是总价包干且无变更条款的项目,没有经过谨慎、细致的核算和考量,应慎重选择投标。

(二)投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做好应对措施,及时止损

如果经过谨慎、细致的核算和考量后在实际设计、施工过程中仍然发现存在与预期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应提前咨询企业法务工作人员或者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寻找最有效的解决措施。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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