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布时间:2023-04-2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一节设计招投标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东某公司通过网络公开发标,工程项目为《中原某项目一、二号院项目门窗、百叶、栏杆、幕墙二次深化设计》,招标价格为总工程不超过40万元,未显示以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并限定投标时间为3天。某建筑施工企业(下设设计院)投标并就工程面积提出询问,东某公司通过网络答复并将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图纸等资料通过网络公布。

投标答疑阶段,某建筑施工企业提出门窗、幕墙存疑问题,要求东某公司提供门窗、百叶、栏杆、幕墙等大概面积情况,东某公司未作答复,只透露栏标价为40万元,并要求某建筑施工企业立即进行投标。

某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2020年10月23日,东某公司、某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中原某项目一、二号院项目门窗、百叶、栏杆、幕墙二次深化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总价为37万元,未约定以工程面积作为计价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面积远超预期,合同价格远低于以面积计价方式所得的工程款为由,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3月,某建筑施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东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东某公司:一、撤销《中原某项目一、二号院项目门窗、百叶、栏杆、幕墙二次深化设计服务合同》;二、补偿某建筑施工企业设计成本108万余元;三、诉讼费用由东某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东某公司发标文件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总包价,某建筑施工企业就面积提出疑问后,东某公司也将工程规划资料予以公布;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仍以总报价确定工程价格,故某建筑施工企业认为东某公司隐瞒建筑面积构成欺诈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某建筑施工企业要求撤销合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驳回某建筑施工企业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某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投标前,谨慎、细致、认真考察投标项目

某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集设计、加工、制作、施工于一体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阶段的投标和施工阶段的投标,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要经过招标、投标、询标、答疑、评标多个阶段。通常,招标单位会设定一定的时间期限,有的招标单位设置的期限时间紧、任务重,但不能因为如此就盲目急着投标,尤其是总价包干且无变更条款的项目,没有经过谨慎、细致的核算和考量,应慎重选择投标。

(二)投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做好应对措施,及时止损

如果经过谨慎、细致的核算和考量后在实际设计、施工过程中仍然发现存在与预期情况不相符的情况,应提前咨询企业法务工作人员或者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寻找最有效的解决措施。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节 风控指引:设计合同勿踩两大模糊陷阱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发生的纠纷一般很少,所涉及的金额相对工程款而言较小。设计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设计招投标阶段不告知或隐瞒真实体量导致的纠纷;二是不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而产生的纠纷。这里面主要涉及两大模糊陷阱。

一、招投标真实体量模糊

正如前文招投标案例所述,业主方设定的投标时间仅为3天,且设定了拦标价,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某建筑施工企业来不及仔细核定需要设计的真实体量,就按照拦标价进行了投标并中标,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建筑施工企业发现设计体量远远超过了投标时预估的体量,且业主方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设计费。业主方不告知设计的真实体量,存在欺诈之嫌,从而导致纠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欺诈很难证明,最终该建筑施工企业无法按照所设计的实际体量索要设计费,只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索要设计费。该建筑施工企业为此次"招投标真实体量模糊"付出了代价。因此,在设计合同投标中,为了避开陷阱,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全面掌握基础资料,做好预算工作

业主方提供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方不是仅画一个图就算了事,它必须在设计前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水文、环境等状况,要听取建设方的设计理念和要求,要索取有关批文,要参加工地服务、设计修改、竣工验收和质量事故处理。同时,规划管理部门给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用地红线及周边市政管网、地质勘探报告、气象资料以及前期阶段设计资料等也是开展设计的重要依据。基础资料的深度必须满足设计需求,比如,某承包方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业主方提供了另一家公司所做的设计方案。由于方案设计深度不够,承包方在开展施工图设计之前还需了解工程所在地基本情况,对方案进行深化,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业主方却转移了由于前期工作疏漏、审定不严造成的损失。承包方即使通过谈判,得到一些补偿,也不如签订合同时增加这项内容更合适。对工程设计范围的面积也要计算清楚,如果盲目签订包干价的设计合同,等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面积明显超出估计,为时已晚。

(二)审核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的规定,只有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才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对于设计分包合同,除设计单位自身的资质外,既要审核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又要审核该承包人是否有相应设计资质、所承包项目是否允许分包及对分包的限制。同时还需关注发包人的资信状况,应当自本合同直接面对的发包人开始向上逐级审核主体资格,防止授权链条断裂,导致企业陷入合同无效的境地。

二、图纸交付与认可约定模糊

设计合同常见的另一种纠纷是因设计合同而引起的纠纷。设计图纸交付后,业主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是设计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方支付设计费。司法实践中,图纸交付与认可时间是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因此,为避开陷阱,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交付图纸与认可图纸的约定要具体清晰

设计合同通常会约定交付图纸的时间节点,甲方收到图纸后通常还有审核修改工作,直至定稿。图纸还有效果图、施工蓝图、深化图等之分。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对应每一个时间节点,许多设计方因为对"交付""认可"的时间节点约定得十分模糊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对此,设计合同要对图纸的"交付"和"认可"约定明确,包括:怎样交付,交付的是哪种图,由谁交付,交付给谁,由谁认可,采取何种形式认可,可在合同的背面制作图纸交付单和审核认可单。

(二)防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问题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设计变更情况,一般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发出变更。如果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需要变更,如某些建筑材料较难采购或某些部位较难施工等,应由施工单位用技术联系单的形式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设计单位同意修改后方可施工。

为防范设计变更对项目工期的影响,应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前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设计变更签认问题,提前明确责任,尽量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况,以保证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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