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必须以招标的方式订立: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及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上述必须以招标方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依照中标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在此类合同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以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该另行订立的合同无效。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发包人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外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