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曹敏//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发布时间:2023-05-21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577-594条对其作了专章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义务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民法典》总则编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八章),违约责任被规定于其中。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1)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的责任)区别开来。

(2)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1)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

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有二:有违约行为;无免贵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产生的事实基础。只有存在违约行为,方可表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未得到全面的履行,此时才有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必要。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中,并未提及违约的成立是否考虑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由此可知,我国民法上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但在具体的合同类型中,有的违约责任的成立需要违约方主观上存在过错,例如,根据《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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