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一)案件受理
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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