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案件抗诉程序中可以反诉;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案件抗诉程序中可以反诉;

申请人:云南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被申请人:云南昆明某建筑公司;

2002年,云南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二审维持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请求,开发公司败诉。

接到终审判决后,开发公司领导非常恼火,感到工程质量不合格,还得给支付工程款,主张承包人承当工程质量责任,要求聘请律师进行反诉。笔者接受委托后认为,由于生效的二审程序,因此对于工程质量反诉问题不能再审、抗诉,如果协商不成,只能从新起诉,另案处理。委托人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取得很好的效果。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必须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其提出的时限应当是在被告答辩期间起至法庭审理结束前。

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适用程序问题及抗诉案件再审时原审被告是否可以反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在审判实践中,依照法律规定通常将再审程序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故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再审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据此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第一审、第二审案件的再审应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时当事人享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分别就第一审程序被告及第二审程序的一审被告的反诉作了规定。由此,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再审时原审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检察机关抗诉的第一审案件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根据《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再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检察机关抗诉的第二审案件原审被告提出反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就民事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在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经过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法院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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