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申请甘肃省高级法院上诉申诉再审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申请甘肃省高级法院上诉申诉再审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明;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完成工程,开元4#、5#楼分别于2003年.2006年有被上诉人承建,该两栋都是毛坯房的交工,2#楼虽未经证实验收,但上诉人也已经接受入住,双方交接工程时上诉人并未提出遗留项目,《双方核对账目结论》中也没有此项内容,上诉人要求扣除未完成项目工程款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申请人也已经接受入住事实认定错误,不是擅自使用,而是被申请人违约在先,申请人是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是民法的自助行为,因为其他业主已经损失2、《双方核对账目结论》是简单的对账,不是最后的竣工验收…3、以上认定不能说明2#楼是毛坯房,不能说明申请人已经放弃要求扣除未完成项目工程款的主张4、未提出遗留项目,并不说明是放弃权利,何时行使权利是申请人的权利.不受被申请人的权利5、保修问题是法定问题,

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单纯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是不对的。应考虑立法的本意,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主要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 曹敏律师 2013-5-21

新的民事诉讼法把再审申请时间由过去的两年变成六个月,及在生效判决六个月内申请进行再审。但要注意不是全部都是都是六个月,在民事诉讼法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的情况下,是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一旦生效判决六个月后,就要从200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中找突破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解决的是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进行重新审理,并对此做出再审裁判的问题。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就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理还是限制审理;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是否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诉须知:

(一)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案件除外。

(二)上诉期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判决的上诉应在15日内提出,对裁定的上诉应在10日内提出。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四)提出上诉时须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五)提出上诉时须提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