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申请福建省法院施工合同纠纷再审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申请福建省法院施工合同纠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漳州xx建筑公司;

代理人: 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专业工程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caomin5168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广州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14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别墅工程由原告来完成,工程款5000元,工期2015年7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施工期间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5年7月7日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5000万元,被告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万元。

【审理】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返修费加固费和鉴定费共200万元。原告认为鉴定结论(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为允许。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没有支持。判决原告承担200万元的返修费及鉴定费。

【再审】 一审生效后,原告提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抗诉】于是以生效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抗诉。经过抗诉,再审法院撤销了申请人(原告)承担200万元的返修费及鉴定费的错误判决。

【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

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一旦再审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