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申请陕西省检察院申诉抗诉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申请陕西省检察院申诉抗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等情形;

【案例】原告:陕西xx建筑工程公司 ;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被告:太原特xx公司

【案情】2011年5月12日,被告司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公司车间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验收后合格后一次付清。如果逾期支付,则从竣工次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工程款利息。2011年11月4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被告擅自使用该工程。被告拖延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并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银行利息。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本工程未竣工验收,无法确定竣工日期为由,拒绝承担工程款的利息。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本案中,被告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因此应当以其使用之日为竣工之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200万元,并自2011年1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承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笔者代理了案件的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一旦再审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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