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纠纷申诉抗诉案例四川省检察院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工程纠纷申诉抗诉案例四川省检察院

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xx建筑公司;

代理人: 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微信:15801061959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xx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2012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的别墅工程由原告来完成,工程款6000万元,工期2013年7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价款。

施工期间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3年7月8日工程竣工,经过验收合格,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6100万元,被告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

【审理】原告四川省xx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川省xx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6100万元。审理期间,法院委托鉴定,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返修费加固费和鉴定费共260万元。原告认为鉴定结论(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为允许。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法院没有支持。判决原告承担260万元的返修费及鉴定费。

【再审】一审生效后,原告提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抗诉】于是以生效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抗诉。

经过四川省检察院的抗诉,再审法院撤销了申请人(原告)承担260万元的返修费及鉴定费的错误判决。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当由本院提审。  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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